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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毕业生文明离校规定
发布日期: 2018-09-01

  按照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加强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的精神,结合我校毕业生管理工作的具体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我校毕业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法律惩处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被处以治安拘留、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有以下扰乱毕业生离校期间正常秩序或公共秩序行为,情节较重,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制造混乱,煽动闹事;

  (二)聚众斗殴;

  (三)酗酒闹事;

  (四)故意向楼外、室外投掷物品等;

  (五)在公共场合起哄、扰乱正常秩序;

  (六)违反学校用电规定;

  (七)破坏学校公共设施;

  (八)聚众赌博;

  (九)勒索、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

  (十)在校区内焚烧物品、燃放鞭炮、制造噪音。

  四、毕业生离校期间,违纪的毕业生延期毕业,学生工作处对其开办校规、校纪、法律、公德再教育学习班。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五、违纪毕业生的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通报其接收单位,如接收单位因此拒绝接收该毕业生,其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六、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凡没有列入本规定的违纪行为,按《长春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七、本规定解释权归长春理工大学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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