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理工学字[2009] 19号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吉林省教育厅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减免。
第二条 减免时间及对象
每年9月份,学校对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学费减免评审工作,符合减免部分学费条件的学生,前三年正常缴纳学费,第四年学校对其进行减免评审。
第三条 减免条件
(一)申请减免学费的毕业生须具备以下两项基本条件:
1. 申请人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符合毕业条件、学位授予条件且在校期间获得过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含单项奖);
(二)在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及以上者,减免一年学费:
1. 残疾军人子女;
2. 因公牺牲人员子女;
3. 孤儿;
4. 单亲(在本规定中指父母一方死亡)且其父(母)有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
5.单亲(在本规定中指父母一方死亡)且家庭享受低保;
6. 父母均有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减免在校期间学杂费:
1.烈士子女
2.残疾军人
(三)符合减免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须提供相应证件(证明)。
第四条 评审
学生本人应首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学院初审合格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审核合格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确定减免学费人员名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
(一)在校期间有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者;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者;
(三)专升本学生在专科期间已减免过学费者。
第六条 学生获得减免学费资格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已获得的减免资格并追回所减免学费:
(一)有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者;
(二)不能获得学位者;
(三)违反《长春理工大学毕业生文明离校规定》者。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