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理工学字﹝2010﹞31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防范助学贷款资金风险,促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良性发展,根据国家及吉林省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生处是国家助学贷款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统筹安排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工作;学院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前审核、贷中教育、贷后管理的具体工作,从而形成以学校为主导,以学院为工作主体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吉林省教育贷款工作办公室为管理平台、以国家开发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为贷款行开展的高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项目。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助学贷款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相关问题、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学生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为国家助学贷款的业务操作部门,分别按校院两级职能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 学生处工作职责
1.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操作平台,配合吉林省教育贷款工作办公室、国家开发银行开展贷款管理工作;
2.制定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
3.指导和考核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4.组织各学院开展贷款申请、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和本息催收工作;
5.建立业务管理档案和诚信档案;
6.建设和维护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信息系统;
7.定期对借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金融知识教育。
第六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职责
1.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院操作平台,配合学生处开展贷款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贷款申请、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工作;
3.负责借款合同变更学生的相关工作;
4.考核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家庭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
5.开展诚信教育和金融知识教育;
6.建立借款学生档案,做好贷款学生信息的登记、上报工作;
7.做好贷款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采集、更新和维护工作;
8.全面掌握贷款毕业生的联系信息,做好本息催收工作。
第二章 贷前审核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负责贷款学生的资格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报学生处审核。
第八条 学校审核通过后,将全校申请学生资料报送省教育贷款工作办公室和国家开发银行;经审核批准后,学院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章 贷中管理
第九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学生处要切实做好如下工作:
1.经常组织开展对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
2.建立贷款学生业务管理档案和诚信档案,教育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3.做好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数据库,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4.指导各学院认真做好贷款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经常性开展诚信教育;
2 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
3.建立贷款学生档案和台帐,做好贷款学生信息数据库的录入、更新、上报工作;
4.适时掌握借款学生生活和学习情况,将可能影响借款人按期还贷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学生处。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处工作职责
1.汇总申请提前还款学生信息并及时完成还款划扣工作;
2.为符合展期条件的毕业生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3.负责协调与教贷办、贷款行、代理行的年底结息、还本划扣工作;
4.完善档案台帐,保持台帐的日常动态更新;
5.以细致周到的服务,努力提供多种有效还款方式,最大限度为借款毕业生还款提供方便;
6.保持信息通畅,及时掌握毕业生联系方式变更情况;
7.做好风险预测,及时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工作、学习、收入状况的变化,对可能影响借款人及时还款的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二条 学院工作职责
1.借款毕业生毕业手续办理
(1)借款学生毕业前学院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提醒学生还款付息的时间,制定本人还款计划,签订还款补充协议;
(2)借款学生签订《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资料确认书》,确定并记录毕业后家庭固定联系人、家庭外其他联系人及本人详细通讯地址和具体联系方式;
(3)根据借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资料确认书》提供的联系方式,在借款学生毕业前向其家庭邮寄《助学贷款通知书》并电话联系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建立学校、家庭共同督促还款的机制;
(4)提醒借款学生毕业后经常与学院保持联系,及时向学校通报个人的有关情况,以便学校随时掌握毕业生工作、生活动态及偿还能力的变化;
(5)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展期条件的毕业生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2.提前做好年底本金利息的各种催缴准备,确保毕业生联系渠道畅通。
3.档案台帐的完善
为每名借款毕业生建立并完善明晰实用的纸质贷款资料档案和国家助学贷款电子台帐,纸制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借款合同摘要、诚信记录表、家庭确认信、贷款补充协议、资料确认书、成绩单,电子台帐内容包括借款毕业生的详细贷款资料、各种联系方式和还本付息情况,保持台帐的日常动态更新。各学院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台帐并定期更新、上报
4.保持毕业后联系,做好风险预测
学院要经常保持与借款毕业生本人、家庭及其工作单位的联系,每年的有效联系次数不少于两次,关心毕业生的生活,随时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工作、学习、收入状况及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络方式的变化,及时掌握和上报可能影响借款人及时还款的情况,有效预测和防范贷款风险。
5.建立还款提醒制度
对毕业生贷款催收采用提前通知和提醒的方式,在借款学生贷款到期前三个月和一个月时间,采取有效的书面通信或电话联络等方式通知和提醒其及时还本付息。
6.加强贷款催收
(1)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将到期贷款的催收工作,降低违约率,避免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
(2)对较长时间联系不上的借款毕业生,学院应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学生的联系方式,并将情况上报学生处;
(3)对个别已逾期贷款,责任落实到人,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强催收工作,落实贷款逾期的真实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追偿措施。
7.提供良好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贷款毕业生提前还款,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要加强服务意识,关心贷款毕业生的生活,随时为还款学生热情周到的服务,努力提供多种有效还款方式,最大限度为借款毕业生还款提供方便。
第五章 奖励与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助学贷款的管理和优秀单位、个人的奖励,奖励办法和金额根据当年度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返还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及违约率考核按《长春理工大学学院学生工作考核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管理办法,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