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遵照依法治校原则,践行育人为本,崇尚科学的办法理念,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除开除学籍以外,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处分考察期为: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为六个月;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为十二个月。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办法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参与、组织非法组织活动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支持、赞助、参加非法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组织并参加非法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明显反动政治倾向的非法组织的组织者、参与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在校园内非指定地点张贴字报、广告等宣传品,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园内张贴、散发非法的、不健康的、影响安定团结的字报、信息等,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在校区内无理取闹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行为,利用停电、停水、体育比赛或其他突发事件起哄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投掷物品、砸东西、烧东西等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处以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建筑物和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乱刻及其他破坏校园环境及公共设施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校园内非指定吸烟区吸烟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者:
1.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未经批准将外来人员带入公寓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凡私自接拉电线、网线和在公寓内存放、使用未经批准的电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在校内登记住宿者擅自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在校外租房,未与学校签订协议或不履行协议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在学生公寓楼内使用明火或焚烧物品,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8.擅自在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如酒精锅、酒精炉等),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学生公寓内严禁饲养宠物。违反此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教学区或生活区举行舞会、大声播放音响或进行其他有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教学区或生活区等公共场所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闹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参与制造、贩卖毒品、吸食毒品或教唆、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园内组织、参与宗教活动、穿着宗教服饰、佩戴宗教饰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组织、参与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下列处分:
(一)从事或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要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行为,考虑具体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故意损坏学校各部门张贴的通知、通告、布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阻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故意破坏学校安全指示灯、学校标识、消防、广播、电视、电信、网络、监控等设施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窃听、窃录、窃照、偷窥他人隐私者,以(网络、电子通讯设备)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进行传销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计算机和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通过网络查阅、复制和传播非法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制造、传播网络谣言,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使用网络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漏他人秘密的活动;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有辱骂、恐吓、报复教职员工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殴打教职员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参与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勒索、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案值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案值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人民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三次以上(含三次)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结伙盗窃、诈骗财物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窝赃及协同作案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有以上行为,但未获得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策划、参与打架者,作伪证者,除赔偿损失、负责医疗等费用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者
1.未造成致伤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致伤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持械打架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打群架或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滋事者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以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策划者
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作伪证者
故意为他人做伪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要讲文明、讲礼貌。对损害校风校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内的公共场所有过分亲昵及其他不文明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逼迫他人恋爱或恋爱双方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打麻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实物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上课、实习、劳动、毕业设计(论文)、军训、早操、晚自习、形势政策教育及规定参加的会议、集体活动等,实行考勤制度(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下厂实习、社会实践、军训等每天按8学时计算,早操每天按1学时计算,其他每天按6学时计算)。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达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16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达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报教务处按退学处理;
(七)擅自离校者、未按规定时间返校者(含节假日),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违规的,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科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考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如电子词典、MP4等)参加考试的;
2.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计算器、短信笔、手表、橡皮、眼镜、腰带等微型伪装看字器)参加考试的;
3.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二)考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4.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5.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6.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7.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或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
(三)考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6.如因个人舞弊造成集体重考等,或因考试违纪受到处分后,经教育不改再次出现考试违纪的。
第二十二条 触犯本办法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者不承认错误事实,态度恶劣的;
(二)违纪后再次违纪的;
(三)在校外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破坏学校声誉的;
(四)一次违纪,触犯本办法多项条款的;
(五)学生违纪后,采取恐吓、威胁、胁迫手段以图私了,或事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三条 触犯本办法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向学校如实陈述自己违纪行为;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三)违纪事件调查处理期间,配合学校的处理工作,对事件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四)违纪情节、违纪后果较轻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在校期间受通报批评累计两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基本原则、报批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二)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决定给予学生处分的,必须填写《拟处分告知书》,《拟处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再次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享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自《拟处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向违纪学生送达《处分决定书》;送达材料,本人拒绝签字的,适用留置送达原则,并由两名辅导员签名;送达材料难于送达或不能送达当事人的,适用公告送达;
(四)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同时填写《长春理工大学学生处分呈报表》及《拟处分告知书》,并附学生违纪事实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
(五)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审定,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处)审定;开除学籍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校长会议讨论决定,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六)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由学生工作部(处)出具《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一式三份(送交本人一份,学生工作部(处)存档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
第二十七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机制: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二)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五)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考察期满后可申请解除处分。
(一)解除处分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二)受到处分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提前解除:
1.在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或学术团体组织的各类竞赛中获奖;
2.在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
3.对学校、社会做出重大贡献;
(三)解除处分的程序:
1.符合解除处分条件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将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处分的材料、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含诚信档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理工大学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长春理工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原有学生处分解除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