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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0-07-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奖学金管理,引导和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我校优良学风的形成,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学金分为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学金评定结果将作为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

生干部”、“十佳大学生”、“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校长奖学金

 

第五条 校长奖学金是为了引导和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我校优良校风、学风的形成而设立的,是学校设立的学生奖学金最高奖项。

第六条 校长奖学金的类别、标准和比例(获得名额):

 

类 别

标准(每生每年)

名 额

备 注

比 例

人 数

特殊荣誉奖

10000/

5

名额可空缺。团队奖励最高额为50000元,人均不高于10000元。

50000/团队

励志奖

5000

10

名额可空缺

励学奖

3000

3%



第七条 特殊荣誉奖

特殊荣誉奖旨在奖励具有“志存高远、坚毅自强、知行合一、追求卓越” 精神的学生表率。

 一、特殊荣誉奖每学年评选一次。

 二、评选范围: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三、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努力钻研;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突出表现要求

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科研创新、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在本校和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1.为学校赢得社会赞誉、树立良好形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2.为学校发展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3.在思想道德品质方面有突出表现。

第八条 励志奖

励志奖是为了奖励面对逆境,具有坚定执着、自立自强精神且品学兼优的学生而设立。

  一、励志奖每学年第一学期评定。

  二、评选范围:在校全日制四年级本科学生。

  三、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在学习成绩、道德品质、实践和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二)学习成绩要求

在校期间至少获得六次以上(含六次)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三)突出表现要求

在爱国奉献、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创新创业、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方面事迹突出,在本学校和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

第九条 励学奖

励学奖是为了引导和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我校优良学风的形成而设立的。

一、励学奖每学期评定一次,奖金标准为学生每学期1500元。比例为学生总数的3%,包含在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比例内。

二、评选范围: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三、评审条件

综合素质测评积分和学期平均绩点均列专业第一名,且一年级学期平均绩点3.5以上(成绩评定方式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课程,均在良好以上且优秀率在50%以上),二、三、四年级学期平均绩点4.0以上(成绩评定方式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课程均为优秀)。

第十条 特殊荣誉奖与励志奖不可兼得;励学奖与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兼得。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校长奖学金资格:

   (一)诚信意识淡薄,有意拖欠应缴费用;

   (二)受处分者(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当学期内不得评定校长奖学金,

       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一学年内不得评定校长奖学金);

   (三)学校规定的参评奖学金课程有不及格者;

   (四)涉及(一)、(二)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特殊荣誉奖、励志奖资格;

       涉及(一)、(二)、(三)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励学奖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长春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特殊荣誉

        奖和励志奖的评审。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组织和评审校长奖学金。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特殊荣誉奖

    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名,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励志奖

    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名,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励学奖

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评议出奖学金获得者并公示,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获奖学生填写登记表,发放奖学金及证书。

第十四条 公示期、公示方式及申诉处理

 (一)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二)公示方式为张榜公示和网络公示。

 (三)对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学院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果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以在学院答复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是为了引导和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奖励品学兼优的本科学生而设立的。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年三月份和九月份开展此项工作。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比例:

等级         标准(每生每学期)        比例

一等               900元               5%(含校长励学奖)

二等               600元               10%

三等               300元               15%

第十八条 在学期综合素质测评中排名列专业(班级)前50%(含第50%)者取得奖学金评定资格,取得奖学金评定资格者按科学文化素质分排名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资格

     (一)诚信意识淡薄,有意拖欠应缴费用;

     (二)受处分者(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当学期内不得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一学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学校规定的参评奖学金课程有不及格者;

     (四)降级学生在降级期间的。

第二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人数根据各学院学生总数按比例确定。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由学院院长负责统一组织和审批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定程序

  (一)根据对学生平时的考核,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自我总结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由奖学金评定小组评议出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二)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将获奖学生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后,由学院院长签字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一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批。

  (四)获奖学生填写《优秀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发放奖学金及证书。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公示方式及申诉处理

  (一)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二)公示方式为张榜公示和网络公示。

  (三)对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学院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果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以在学院答复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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