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奖学金管理,引导和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我校优良学风的形成,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学金分为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学金评定结果将作为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
生干部”、“十佳大学生”、“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校长奖学金
第五条 校长奖学金是为了引导和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我校优良校风、学风的形成而设立的,是学校设立的学生奖学金最高奖项。
第六条 校长奖学金的类别、标准和比例(获得名额):
类 别 |
标准(每生每年) |
名 额 |
备 注 |
比 例 |
人 数 |
特殊荣誉奖 |
10000元/人 |
— |
5 |
名额可空缺。团队奖励最高额为50000元,人均不高于10000元。 |
50000元/团队 |
励志奖 |
5000元 |
— |
10 |
名额可空缺
|
励学奖 |
3000元 |
3% |
— |
|
第七条 特殊荣誉奖
特殊荣誉奖旨在奖励具有“志存高远、坚毅自强、知行合一、追求卓越” 精神的学生表率。
一、特殊荣誉奖每学年评选一次。
二、评选范围: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三、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努力钻研;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突出表现要求
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科研创新、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在本校和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1.为学校赢得社会赞誉、树立良好形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2.为学校发展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3.在思想道德品质方面有突出表现。
第八条 励志奖
励志奖是为了奖励面对逆境,具有坚定执着、自立自强精神且品学兼优的学生而设立。
一、励志奖每学年第一学期评定。
二、评选范围:在校全日制四年级本科学生。
三、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在学习成绩、道德品质、实践和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二)学习成绩要求
在校期间至少获得六次以上(含六次)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三)突出表现要求
在爱国奉献、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创新创业、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方面事迹突出,在本学校和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
第九条 励学奖
励学奖是为了引导和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我校优良学风的形成而设立的。
一、励学奖每学期评定一次,奖金标准为学生每学期1500元。比例为学生总数的3%,包含在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比例内。
二、评选范围: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三、评审条件
综合素质测评积分和学期平均绩点均列专业第一名,且一年级学期平均绩点3.5以上(成绩评定方式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课程,均在良好以上且优秀率在50%以上),二、三、四年级学期平均绩点4.0以上(成绩评定方式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课程均为优秀)。
第十条 特殊荣誉奖与励志奖不可兼得;励学奖与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兼得。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校长奖学金资格:
(一)诚信意识淡薄,有意拖欠应缴费用;
(二)受处分者(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当学期内不得评定校长奖学金,
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一学年内不得评定校长奖学金);
(三)学校规定的参评奖学金课程有不及格者;
(四)涉及(一)、(二)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特殊荣誉奖、励志奖资格;
涉及(一)、(二)、(三)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励学奖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长春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特殊荣誉
奖和励志奖的评审。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组织和评审校长奖学金。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特殊荣誉奖
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名,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励志奖
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名,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励学奖
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评议出奖学金获得者并公示,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获奖学生填写登记表,发放奖学金及证书。
第十四条 公示期、公示方式及申诉处理
(一)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二)公示方式为张榜公示和网络公示。
(三)对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学院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果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以在学院答复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是为了引导和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奖励品学兼优的本科学生而设立的。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年三月份和九月份开展此项工作。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比例:
等级 标准(每生每学期) 比例
一等 900元 5%(含校长励学奖)
二等 600元 10%
三等 300元 15%
第十八条 在学期综合素质测评中排名列专业(班级)前50%(含第50%)者取得奖学金评定资格,取得奖学金评定资格者按科学文化素质分排名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资格
(一)诚信意识淡薄,有意拖欠应缴费用;
(二)受处分者(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当学期内不得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一学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学校规定的参评奖学金课程有不及格者;
(四)降级学生在降级期间的。
第二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人数根据各学院学生总数按比例确定。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由学院院长负责统一组织和审批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定程序
(一)根据对学生平时的考核,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自我总结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由奖学金评定小组评议出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二)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将获奖学生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后,由学院院长签字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一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批。
(四)获奖学生填写《优秀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发放奖学金及证书。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公示方式及申诉处理
(一)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二)公示方式为张榜公示和网络公示。
(三)对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学院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果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以在学院答复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